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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古代借貸看普惠金融(跟著歷史學經濟)
在河南焦作博愛縣一處農田,大家財險幫助農戶進行“一噴三防”作業等農業保險風險減量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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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惠金融的重要功能是為小微企業、農民、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提供適當、有效的金融服務。近年來,普惠金融發展愈發受到社會關注。“十五五”規劃綱要明確提出“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,大力發展科技金融、綠色金融、普惠金融、養老金融、數字金融”。
從歷史上看,我國古代也有民間與官方借貸活動。分析古代民間借貸活動的持續演變與官方賑貸模式的不斷拓展,有助於我們更好理解今天的普惠金融模式。
民間借貸活動可追溯至先秦時期。漢代以后,民間借貸活動日益活躍。南北朝時期,宗教盛行,信徒和政府捐贈讓寺院積累了放貸本金,貧苦民眾可用衣物等動產作抵押換取錢糧,形成民間金融機構質庫。唐宋時期,社會財富積累加快,富商大賈、官僚貴族均紛紛開設質庫,通過發放抵押貸款謀利。到了明清,當鋪取代各類質庫成為最主要的民間金融機構之一,業務模式本質都是向百姓和小戶發放抵押貸款。
總體看,民間借貸優勢在於迅速響應金融需求。但由於缺乏對借款方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的系統了解,只能通過提高利率來對沖潛在的違約風險。因此,在漫長的歷史中,民間金融利率整體較高。
與民間借貸活動並存的是官方賑貸模式。官方賑貸模式的歷史也非常悠久。周武王在牧野之戰擊潰商紂后,為安撫天下、穩定局勢,散財發粟,分財棄責。所謂“棄責”,就是指取消民間欠官府的債務,可見,在商代,已存在政府對民間的借貸。
在漫長歷史時期內,官方借貸以糧食等生活必需品為主,如漢代的常平倉、隋代的義倉,都是豐年征糧積儲,荒年放賑濟困。到北宋,國家信貸首次以貨幣形式出現。1069年,在王安石推動下,政府以國庫存錢為信貸資本提供助農貸款,這就是“青苗法”的重要內容,旨在“官薄其息,而民救其乏”,通過相對低息的貸款使民眾免遭高利貸盤剝。
后來,隨著變法失敗、王安石罷相,“青苗法”終被廢止。直到清朝,1723年,清廷開創“生息銀兩”政策,將內庫白銀借給商人和旗人,並收息獲利,充實府庫,年利率嚴格控制在18%以下,極大推動了官營借貸的貨幣化轉型。
相較於民間借貸活動,官營模式有一定優勢。在長期行政管理中,政府積累了大量戶丁、土地、職業、宗族等信息,對借貸者背景更加了解,風險甄別更准確。同時,官方對抵押物控制力更強,風險緩釋手段更充足,利率壓降得更低。
不過,官營模式的短板也很明顯。由於官府統一制定規則,貸種單一,難以精准匹配多元化信貸需求。同時,在封建時代“皇權不下縣”的基層治理現實下,官方政策的紅利大多被鄉紳截流,難以觸達有需求的貧苦百姓。
當今,科技賦能和社會治理效能的提升,推動普惠金融呈現新發展趨勢。金融機構數據積累能力發生質變,用戶信用畫像獲取成本降低,信貸利率整體下降。金融創新加速,產品譜系更加豐富,服務更加多元。金融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,實體機構網點密布,手機銀行高效便利,普惠金融的毛細血管真正觸達到了城鎮鄉野、田間地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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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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